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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900928 自仪B股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19,444,445股 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7.92元 2、预计上市流通时间 本次发行股份已于2015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相关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3、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2015年10月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 31170005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444,445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46,000,004.4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7,802,119.15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9,444,445.00元,余额计人民币798,357,674.15元转入资本公积。 一、本次发行概况 自仪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整体方案包括:(1)股份无偿划转;(2)重大资产置换;(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在股份无偿划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公司向临港资管、东久投资、久垄投资、中福神州、恒邑投资、西藏天鸿、德普置地、恒达投资、明方复兴、明达普瑞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为119,444,445股,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金额为人民币946,000,004.40元。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及核准情况 1、2014年12月3日,临港集团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涉及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2、2014年12月4日,临港资管出具股东决定,同意本次重组涉及的股份无偿划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等事项。 3、2014年12月5日,自仪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 4、2015年4月10日,临港资管出具股东决定,同意本次重组依据评估价值确定的资产交易价格及认购股份数量,同意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数量。 5、2015年4月13日,自仪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并同意向临港资管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9.46亿元。 6、2015年4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无偿划转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所持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190号),批准自仪股份80,000,000股A股股票无偿划转事宜。 7、2015年4月21日,上海市国资委出具《关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5]109号),正式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8、2015年5月4日,自仪股份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并同意向临港资管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9.46亿元。 9、2015年5月5日,上海市商委出具《市商务委关于原则同意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权增资及增发A股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5]1615号),预批准了本次交易方案。 10、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1号),批准自仪股份向临港资管、东久投资、久垄投资、中福神州、恒邑投资、西藏天鸿、德普置地、恒达投资、明方复兴、明达普瑞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9,444,44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119,444,445股。 4、发行价格:人民币7.92元/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7.9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46,000,004.40元。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17,802,119.15元。 7、独立财务顾问暨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验资情况 (1)截至2015年9月29日,临港资管、东久投资、久垄投资、中福神州、恒邑投资、西藏天鸿、德普置地、恒达投资、明方复兴、明达普瑞已足额将认购款汇入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29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 3117000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9月29日,国泰君安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10笔,金额总计为946,000,004.40元。 (2)2015年10月8日,瑞华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 31170005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自仪股份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946,000,004.4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20,352,000.05元后实际到账金额为925,648,004.35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17,802,119.15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19,444,445.00元,余额计人民币798,357,674,15元计入资本公积。 自仪股份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5,727,640.00元,股本为人民币775,727,640.00元,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瑞华验字[2015] 3117000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为895,172,085.00元 ,股本人民币895,172,085.0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已于2015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相关手续。 (四)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本次发行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中明达普瑞已依法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他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发行对象参与自仪股份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自仪股份及其关联方,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发行人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仪股份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采用锁价发行的方式向临港资管、东久投资、久垄投资、中福神州、恒邑投资、西藏天鸿、德普置地、恒达投资、明方复兴、明达普瑞非公开发行119,444,445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7.92元/股。本次发行具体情况如下: ■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基本情况 (1)临港资管 ■ (2)东久投资 ■ (3)久垄投资 ■ (4)中福神州 ■ (5)恒邑投资 ■ (6)西藏天鸿 ■ (7)德普置地 ■ (8)恒达投资 ■ (9)明方复兴 ■ (10)明达普瑞 ■ 2、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临港资管在本次交易前后均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发行前,东久投资、久垄投资、中福神州、恒邑投资、西藏天鸿、德普置地、恒达投资、明方复兴、明达普瑞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临港资管于2015年9月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详见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东久投资、久垄投资、中福神州、恒邑投资、西藏天鸿、德普置地、恒达投资、明方复兴、明达普瑞最近一年内均未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的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列表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的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15年10月19日(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 (三)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临港资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经办人:陈是来、王牌、任彦昭 (二)法律顾问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法定代表人:黄宁宁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经办人:林琳、狄朝平、周易 (三)验资机构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8-19层 法定代表人:宋长发 电话:021-20300000 传真:021-20300203 经办人:方志刚、孙锦华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 31170005号)和《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 31170004号) 2、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1日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证券简称:海岛建设 证券代码:600515 公告编号: 2015-081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岛建设)于今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通知,海航实业将其持有本公司部分股票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海航实业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93,000,000股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9月24日,回购交易日为2016年9月23日,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截止本公告日,海航实业共持有海岛建设股票127,214,170股,占海岛建设总股本的30.09%,本次质押的93,000,000股股票占海岛建设总股本的21.99%。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0月21日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职工监事的公告 股票代码:A股600663 B股:900932 股票简称:陆家嘴 陆家B股 编号:临2015-030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由潘亦兵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火正基先生因已至法定退休年龄,日前已向公司提出申请不再担任公司职工监事职务。公司及监事会对火正基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附简历: 潘亦兵,男,196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程师。历任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职员,上海御桥发展有限公司规划开发部副科长,上海陆家嘴东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部副经理,本公司材料设备主任助理、副主任,现任本公司材料设备中心总经理。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1日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实达集团 股票代码:600734 公告编号:第2015-061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739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0日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61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或“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同意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进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大成创新资本-苏宁电器集团项目1号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告编号:2015-057))。 由于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司未能认购成功,亦未签署正式合同。公司对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实质性的投入,未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月 21 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62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10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倪祖根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歌斐创世捷信金融消费贷款一号投资基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月 21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63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歌斐创世捷信 金融消费贷款一号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歌斐创世捷信金融消费贷款一号投资基金 ●投资总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供参考,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有风险,公司仍有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委托财产本金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提升公司经营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或“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歌斐创世捷信金融消费贷款一号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购买“歌斐创世捷信金融消费贷款一号投资基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2、公司今天已与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斐资产”或“基金管理人”)签订《“歌斐创世捷信金融消费贷款一号投资基金”基金合同(S82264)》,出资人民币4450万元,认购“歌斐创世捷信金融消费贷款一号投资基金”二期。剩下的认购额度,将会在近期继续购买。 3、公司与歌斐资产无关联关系。 4、公司本次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购买该投资基金,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30%,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5134室 法定代表人:殷哲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资本:70亿元 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歌斐创世捷信金融消费贷款一号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可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情况决定 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只接受基金认购申请,不接受其他申请。就任何临时开放期,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以对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存续期限:预计为基金成立日至最后一期基金份额对应投资起始日起12个月,根据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金融”)归还贷款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结束基金存续期限(具体延期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委托贷款或者以其他贷款的方式投资于捷信金融,用于捷信金融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三)基金的预期收益 ■ 公司认购份额属于A2类份额。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其中每期A类基金份额分配委托财产本金及收益的顺序优先于该期B类基金份额的委托财产本金及收益。 四、资金来源 本次投资基金的认购金额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贷款。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公司的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2、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利率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基金,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前次公告至本公告期间公司投资理财情况 1、2015年5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并授权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长具体负责办理实施。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0.8亿元,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发生额共为3.7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11%; 2、2015年6月2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5年7月1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追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确保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授予的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具体负责办理实施,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6.2亿元(不含本次)。此项交易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截止公告日,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本次)购买理财产品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发生额共4.235亿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8.06%;此次购买投资基金不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七、备查文件 1、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决议; 2、《“歌斐创世捷信金融消费贷款一号投资基金”基金合同(S82264)》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0 月 21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股票代码:600267公告编号:临2015-55号 债券简称:11海正债债券代码:122094 债券简称:15海正01债券代码:122427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相关事项公告已登载于2014年10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截止2015年10月2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21日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1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3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3日 至2015年11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9项。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1日8:30-11:30时 登记地点: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6038116 联系传真:0571-81101983 联系人: 周旭明 陈萍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分享到: 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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